你知道什么是聲音商標嗎?你知道商標局是如何審查聲音商標的嗎?別急,且聽小編為大家詳細說說這兩個問題,希望能幫大家提高聲音商標的注冊成功率。
根據最新修訂的《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》可知,聲音商標是指由用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本身構成的商標。
聲音商標可以由音樂性質的聲音構成,例如一段樂曲;可以由非音樂性質的聲音構成,例如自然界的聲音、人或動物的聲音;也可以由音樂性質與非音樂性質兼有的聲音構成。
1、申請注冊聲音商標的,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。申請人應當說明以何種方式或者在何種情形下使用聲音商標。例如:在打開、關閉或使用商品過程中使用;在開始、結束或提供服務過程中使用;在經營或服務場所使用;在公司網站上使用;在廣播、電視、網絡或者戶外等廣告宣傳中使用等。
2、申請人應當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。聲音樣本應當存放在一個音頻文件中。通過紙質方式提交的,音頻文件應當存放在只讀光盤中。通過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,應按照要求正確上傳聲音樣本。聲音樣本的音頻文件格式為 wav 或 mp3(聲音文件格式),小于 5MB(信息容量單位)。聲音樣本應當清晰,易于識別。
3、音樂性質聲音商標應當用五線譜或簡譜加以描述,并附加文字說明。
4、非音樂性質聲音商標應當用文字加以描述。文字描述作為該聲音商標的商標圖樣,描述應當清晰、準確、完整并易于理解。
5、兼有音樂性質與非音樂性質的聲音商標,應當用五線譜或簡譜對音樂性質部分進行描述并附加文字說明,用文字對非音樂性質部分進行描述。
6、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相互一致。
1、聲音商標禁用條款審查
聲音商標不得違反《商標法》第十條規定的禁用條款審查。
禁用條款如下:
(1)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、國旗、國徽、國歌、軍旗、軍徽、軍歌、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、標志、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、圖形相同的;
(2)同外國的國家名稱、國旗、國徽、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;
(3)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、旗幟、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;
(4)與表明實施控制、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、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經授權的除外;
(5)同“紅十字”、“紅新月”的名稱、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;
(6)帶有民族歧視性的;
(7)帶有欺騙性,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;
(8)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。
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,不得作為商標。但是,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;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。
2、聲音商標顯著特征審查
無論是文字商標、圖形商標還是聲音商標,只要是商標就必須具備顯著性特質。所以商標局在審查聲音商標時,也會重點審查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特質。哪些情況下的聲音商標不具備顯著性特征呢?往下看↓↓↓
(1)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務內容、消費對象、質量、功能、用途及其他特點的聲音,缺乏顯著特征。
例如:
·鋼琴彈奏聲使用在“樂器”上;
·兒童嬉笑聲使用在“嬰兒奶粉”上;
·狗吠或貓叫聲使用在“寵物飼養”上;
·古典音樂使用在“安排和組織音樂會”上;
·開啟酒瓶的清脆“嗒”聲使用在“啤酒”上;
·兒童“水開啦,水開啦”的叫聲使用在“電熱水壺”上。
(2)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聲音。
例如:
·簡單、普通的音調或旋律;
·一首完整或冗長的歌曲或樂曲;
·以平常語調直接唱呼廣告用語或普通短語;
·行業內通用的音樂或聲音。
一般情況下,聲音商標需經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征,商標局可以發出審查意見書,要求申請人提交使用證據,并就商標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進行說明。
3、聲音商標相同、近似審查
聲音商標相同、近似審查包括聲音商標之間和聲音商標與可視性商標之間的相同、近似審查。原則上,聲音商標以聽取聲音樣本為主進行相同、近似審查。
(1)聲音商標之間相同、近似審查
兩件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或整體音樂形象相同或近似,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,或者認為二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的,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。
(2)聲音商標與可視性商標相同、近似審查
聲音商標中語音對應的文字或其他要素,與可視性商標中含有的文字或其他要素讀音相同或近似,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,或者認為二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的,判為相同或近似商標。